网购抢购商品被告知无货无法发货,此行为是否算欺诈?看张先生真实案例
我相信许多朋友也有类似的经历:仅仅与在线购物的折扣相吻合,很容易将其购买给他们喜欢的产品,但是商人被告知商品是“没有商品,不能发货”。这是行为欺诈吗?
案例审查
2021年3月21日,张先生购买了标有男士夏季短裤的产品,并将付款支付给卖方的“ Modi Store”(运营商是A公司),并通过白色酒吧支付了付款。
应用跟踪显示订单的物流状态。卖方于2021年3月22日开始采摘货物。采摘完成后,产生了运输号,运输开始。信息不再更新。
张先生于2021年3月26日下午接到了客户服务的电话,称他购买的产品制造商已丢失库存,要求张先生申请退款以取消交易。
张先生认为,公司A的行为构成欺诈并发起了在线投诉。经过几天的调查,专业争议专员于2021年4月1日通过电话访问通知张先生,以验证命令的实际交易确定该业务存在于商家的存在中,以用于虚假交付,投诉已建立,并给出了处理计划:“成立了投诉,退还了命令,并补偿了30元的金豆。”我希望张先生会考虑。
张先生于2021年4月3日提议,他将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规定撤回一项赔偿,并收到争议协会以回答“无权处理权”。在随后的谈判中,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张先生认为,A公司在交易中有消费者欺诈,当平台处理张先生和商人之间的争议时,该平台并未按照法律和法规处理。商人欺骗,因此A公司和平台应负责张先生的损失。
张先生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A和购物平台退还159元的产品金额,以及利息,并赔偿500元的法律惩罚性赔偿,误解3,000元的误解和600元的误解费用交通补贴。
Qunyi FA法律
1。公司A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退款一项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A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此不应将其应用于“撤退一项薪酬三”的惩罚性补偿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55条(以下称为《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如果运营商提供欺诈性的商品或服务行为,则应按照赔偿的要求,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损失,增加购买商品或接收服务成本的三倍的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小于500元,即500元。如果法律有其他规定,请按照法规规定。
此外,欺诈必须具有以下四个条件:一个是欺诈的意图,另一个是欺诈,第三个是由于欺诈而造成的误解,第四个是通过错误表达的。 “关于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第109条规定,当事各方的欺诈,胁迫和恶意证明了事实和口头证明,并证明了口头或给出的事实,人民法院说服那些可以消除合理疑问的人应该是确定事实存在。欺诈通常发生在合同的合同中。确定合同后,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则属于合同绩效阶段的违约,通常不构成欺诈。
此案中涉及的商品表明在这种情况下有股票。张先生下订单并付款。建立案件涉及的合同后,应命令张先生命令A公司根据合同交付所涉及的货物。尽管公司A扫描了面部订单,而无需实际发送所涉及的商品并更新物流信息,但他及时告诉张先生,该产品已停产,并表示愿意及时退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的行为很难确定为欺诈行为,但是在签订合同后未能主动签订合同的违约。因此,张先生对公司A的诉讼请求缺乏基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但是,由于基本违约,公司A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并立即退还付款。
2.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此案的管辖区?
基层人民法院表现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24条,纠纷合同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的居住或履行合同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第20条》,在信息网络中建立的销售和销售合同将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给信息网络的目标,并将合同的地点作为作为合同;接收地点是履行合同的地方。
在这种情况下,出价是通过快递交付进行的,因此接收地点应视为合同绩效的地点,并可以在该时期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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